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公诉刑不诉〔2019〕18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02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与关联案件并案审查后,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27日,邓某某、蒋某某、李某某、钱某某、袁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实施诈骗后,通过对李某某进行虚假身份包装获取了汽车贷款申请,以李某某的名义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段**号四川**有限公司内签订了贷款购车合同,约定以“首付179000元、 向**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75000元”的形式购买了一辆价 值为354000元的大众涂昂380四驱豪华版越野轿车,在未还完贷款之前以该辆汽车为抵押物,提车后李某某以到外地上户为名将汽车手续骗走并配合着办理了上户手续,上完户后很快邓某某等人就将汽车转卖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所得车款被邓某某、钱某某等人分发,后几人失去联系。
2、2018年8月2日,周某某、邓某某、蒋某某、钱某某、袁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实施诈骗后,通过对周某某进行虚假身份包装获取了汽车贷款申请,后以周某某的名义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段**号四川精**有限公司内签订了 贷款购车合同,约定以“首付175000元、向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75000元”的形式购买了一辆价值为人民币350000元的大众涂昂380四驱豪华版越野轿车,在未还完贷款之前以该辆汽车为抵押物,提车后周某某等人以到外地上户为名将汽车手续骗走并办理了上户手续,上完户后很快邓某某等人就将汽车转卖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几人失去联系。
3、2018年8月14日,邓某某、蒋某某、周某某、钱某某、袁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实施诈骗后, 通过对周某某进行虚假身份包装获取了汽车贷款申请,后以周某某的名义在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成都**服务有限公司内签订贷款购车合同,约定以首付210180元,向**有限公司贷款140120元的形式购买了一台丰田牌汉兰达汽车,还完贷款之前以该辆汽车为抵押物,后周某某等人以到外地上户为名将汽车手续骗走并办理了上户手续,上完户后很快邓某某等人就将 汽车转卖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几人失去联系。
4、2018年8月1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蒋某某、侯某某、钱某某、袁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实施诈骗后,通过对侯某某进行虚假身份包装获取了汽车贷款申请,以侯某某的名义在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成都市**有限公司内签订了贷款购车合同,约定以首付55400元,向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贷款136000元的形式购买了一台大众迈腾轿车汽车,在未还完贷款前以该辆汽车为抵押物,后侯某某等人以到外地上户为名将汽车手续骗走并办理了上户手续,上完户后很快几人就将汽车转卖他人并办 理了过户手续,后几人失去联系。
5、2018年8月14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蒋某某、侯某某、钱某某、袁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实施诈骗后,通过对侯某某进行虚假身份包装获取了汽车贷款申请,后以侯某某的名义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都**有限公司内签订了贷款购车合同,约定以首付138000元,向**有限公司贷款 120000元的形式购买了一台丰田皇冠轿车,未还完贷款之前以该辆汽 车为抵押物,后侯某某等人以到外地上户为名将汽车手续骗走并办理了上户手续,上完户后很快邓某某等人就将汽车转卖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几人失去联系。
6、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10日,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身份不明,在逃)、袁某某等人的指使下,经预谋实施诈骗后,以黄某某的名义在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有限责任 公司内以“首付56900元、向**有限公司贷款132000 元”的形式购买了一辆大众迈腾B8L轿车,后黄某某等人以到外地上户为名将汽车手续骗走并办理了上户手续,上完户后几人很快就将汽车转卖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所得赃款被几人分发,后黄某某失去联系。
7、2018年8月2日,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 在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向某某(身份不明,在逃)、袁某某的指使下,经预谋实施诈骗后,几人以龙某某的名义在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有限责任公司内以“首付59900 元、向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30000元”的形式购买了一辆大众迈腾B8L轿车,后几人以外地上户为名骗走汽车手续,将汽车上户后并转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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