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合同诈骗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局,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5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向某某,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7日、2018年2月20日、2018年5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1、2018年3月6日两次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18年4月3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伙同庹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工程发包权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银中大厦2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富贵绿岛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收取工程保证金570万元,后袁某某、庹某某、袁某甲将570万元私分。在被害人无法入场施工后,以弥补损失为名,于200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伙同庹某某在没有工程发包权的情况下,在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银中大厦2楼,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永川龙王巷旧城改造”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收取保证金90万元,于2010年7月22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收取保证金140万元,后两人又虚构“云南水富县枫叶国际国贸城”三期工程项目,于2011年3月1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收取受害人120万元。案发前庹某某归还了全部赃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