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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失火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5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务农农民。住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11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11月初,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习水县温水镇桥头村河坎组其自留地呼儿坪子(小地名)中铲草,并将所铲除的杂草点燃捂灰用作肥料,该火一直处于隐燃状态。至20201117日因风大引起其自留地旁边的森林火灾。经贵州兴林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引起的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6.87公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已取得当地被烧山林,林权所有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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