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7********,汉族,专科毕业,邵阳市脑科医院医务工作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百春园派出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国华,男,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路金鹏佳苑小区的家中跳绳影响楼下住户被投诉,110民警处警到现场后对其行为进行制止,袁某某答应不再制造噪音,民警走后又故意在家制造噪音,民警便口头传唤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去派出所,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使用手抓、脚踢和咬的方式攻击民警,造成民警谢小刚受伤,经鉴定其损伤轻微。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且对受伤民警赔礼道歉,取得了其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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