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2时许,武冈市公安局双牌派出所民警朱某某、刘某某带领辅警夏某某、余某某在武冈市双牌乡浩山村5组治安传唤袁某某时,袁某某拒不配合依法传唤,并将辅警夏某某左手手腕咬伤。经鉴定,夏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出警经过、情况说明、照片材料等书证;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规定的行为。但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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