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朋友在株洲市芦淞区快活林口味蛇吃完晚饭准备离开,因移车一事与谢某某发生口角,袁某某从其小车内拿出一把砍刀与谢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致对方轻微伤。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袁某某使用的刀具为管制刀具。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对方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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