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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7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3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4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9日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袁某某饮酒后来到长沙市芙蓉区**附近的悦程酒店前台,其称自己一个朋友曾在该酒店入住,要求酒店前台工作人员贺某某帮忙查找该朋友联系方式,贺某某拒绝后,袁某某便拿出其携带一把玩具手枪威胁贺某某,影响酒店的正常营业,并造成周围群众恐慌。后经周围群众报警后,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将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系初犯、偶犯,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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