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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59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4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山东省**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逮捕。2019年7月30日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8月27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经本院决定,2020年5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5日二次将本案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9日、4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4年3月12日,陶某某(另案处理)纠集李某某、吕某某(均另案处理),吕某某又纠集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及陈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赶至汇金大厦。其中陈某某、张某某受吕某某指挥,跟随李某某上楼来到汇金大厦赵某某办公室,吕某某与不起诉人袁某甲留在楼下。在赵某某办公室内,陶某某向被害人孙某某索要5万元的违约金,赵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均站在现场。后因时间临近中午,陶某某等人将孙某某控制下楼与吕某某、袁某甲等人汇合,准备让其去取钱。此时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受吕某某指挥,跟随看管孙某某。后因孙某某谎称去超市买水,并通过间隙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众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

2、2014年3月11日,陶某某联系李某某,让其纠集人员向王某某其讨要债务,后李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等人跟随陶某某前往绍兴市越城区大滩爵士岛咖啡。陶某某、袁某甲进入爵士岛咖啡后,通过威胁、殴打的方式向王某某其暴力催讨债务。

3、2014年年中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袁某甲联系吕某某,让吕某某纠集人员跟随其去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绍兴振佳针织纺织有限公司讨要债务。后吕某某让陈某某、张某某跟随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前往该公司,在该公司门口通过拉横幅,堵门的方式暴力催讨债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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