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94********,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住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作出不逮捕决定,同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14日23时许,汤某某、袁某某、姜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方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另案处理)、庄某某(另案处理)等8人来到**KTV唱歌喝酒,获知王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发消息对李某某进行骚扰后,汤某某等人随即商量通过李某某制造只有自己和方某某在一起喝酒的假象约王某某出来赴约,等王某某到达后对其进行殴打并要其承担KTV消费费用。王某某赴约后,任某某假装偶遇借故观察王某某,随后返回告知汤某某等人王某某长相猥琐并对李某某动手动脚,而后汤某某冒充李某某男友、袁某某冒充方某某男友、姜某某和吴某某以李某某好友的身份借故对王某某进行殴打。KTV老板发现后上前阻止,汤某某等人随即将王某某拖至育贤门河边进行殴打,期间王某某两次试图逃脱均被汤某某、袁某某、姜某某、吴某某追回再次进行殴打。姜某某、吴某某与李某某等女性人员离开后,汤某某要求王某某拿2000元钱出来了结此事,在王某某表示没有那么多钱之后,汤某某逼问王某某说出手机锁屏、微信支付密码,袁某某操作王某某手机将其微信中的200元钱转到自己微信账户中,后汤某某将王某某手机扔至大渡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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