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76********,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货车行驶至胶州市**街道**村中心路口北边的饭店门口,由于一辆停在此处的银色面包车(车牌不详)占道,致使货车无法通行,袁某某和司机沟通时,与正在饭店吃饭的陈某甲发生言语纠纷,陈某甲对袁某某进行拉扯,二人争吵过程中,面包车开到路边,一辆白色轿车(车牌不详)停在货车前方堵住货车,后袁某某到货车车主徐某某家告知其情况,徐某某与袁某某一起返回现场,与陈某甲理论,后与陈某甲亲戚金某某、陈某乙(均已起诉)、陈某丙等人互殴,在殴打过程中致金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受伤。经法医鉴定,金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害人的伤情经鉴定达不到轻伤以上结果,袁某某的行为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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