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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2001年**月**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205242001********,吉林省柳河县人,住吉林省柳河县**镇**号楼**单元**室,务工,群众。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0月24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4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9月13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将四十余名他人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上传互联网巅峰d588跑分平台。袁某某将上述平台的二维码均让他人将其添加为收款的店员,方便其第一时间知道诈骗钱款到账。自2019年8月21日至9月16日期间确认收款204046元。获取佣金2605.65元。

2019年8月26日,郯城县**乡居民李某某在网上刷单被诈骗的2000元转入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已上传跑分平台孟某某微信二维码内,孟某某随即将收到的诈骗款转给袁某某。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一次退查后无退查必要,袁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已发还李某某2000元。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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