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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县**街道**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3月3日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3日至12月10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至今,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还在北京市海淀区**营业厅等地办理手机卡、银行卡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的技术及硬件支持,后被抓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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