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潜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街**号,住海南省海口市**区**路**园**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江汉油田公安局决定,同年5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
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袁某某明知郑某某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其提供资金,费用结算,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袁某某主观上有明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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