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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开设赌场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1********,汉族,中专毕业,中共党员,西峡县****镇****校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村,住河南省西峡县**镇**路**超市二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在河南省西峡县城区**路**路交叉口西一百米路南边自家楼下**超市门面房内摆放叁台自动麻将机,供人们进行赌博,袁某某提供茶水等服务,案发时,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参赌人员6人,赌注5元,每人给袁某某抽取茶水钱10元。袁某某自开设赌场以来共抽取茶水钱2700元。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2700元已上缴西峡县财政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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