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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5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里**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某某、某某、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招揽赌博人员利用“老板互娱”APP软件,组织人员在网络上进行“斗牛”、“三公”、“金花”等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袁某某属于财务人员,通过使用赌博软件,给参赌人员“上分”“下分”,“上分”前参赌人员将赌资转入袁某某等人提供的支付宝、银行卡账户内,赌博结束后,参赌人员可将剩余游戏分数“下分”转到自己的支付宝或银行账号内。2020年5月7日袁某某到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查询袁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袁某某在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掌握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行踪,帮助公安机关及时了解到案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作用地位,对公安机关办理此案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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