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码520102199205022029,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组**栋**楼**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李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与袁某某商议,由李某某、徐某某出资在本市云岩区中华北路美佳大厦A栋601号,开设一家利用“德州扑克”形式赌博的场所。李某某负责该赌场的日常运行、分配抽头渔利以及制定相关赌博的规定,徐某某负责缴纳赌场房租、赌资记账以及直接参赌,杨某某负责招揽赌客以及直接参赌,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负责担任荷官,为赌客发牌。同年9月30日5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收缴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赌场账本一份(共计人民币222500元)、赌资人民币31300元等。在该赌场开设期间,李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9240元、徐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9270元,杨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6410元,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641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6410元依法上缴国库,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缴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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