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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5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0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及被告人钟毅、周顺、潘某某、杨某某、宋某甲、刘某甲、关某某、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钟毅、周顺、潘某某、杨某某,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甲、刘某甲、关某某、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2020年9月21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分别于2020年8月21日、2020年10月 14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初,被告人钟毅、被告人周顺伙同余某某(另处),以营利为目的,经共同商议,租赁重庆市九龙坡区**广场**座**室,于2019年3月4日共同投资入股注册成立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招聘被告人宋某甲、关某某、蒋某某等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手机、电脑,培训公司员工通过百度贴吧、兴趣部落等平台发帖留下联系方式,等待赌客联系,或者向“八方商务”购买微信名单并添加微信寻找赌客方式,并承诺新客户充值送游戏金币、积分返利等,吸引招揽赌客到“八方”、“幻音”、“百乐坊”三个赌博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在网站上充值进行赌博活动。为赌博平台与赌客进行赌博活动提供游戏币和人民币的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公司制定了所招聘员工的工资制度,即基本工资加业绩提成、新开客户提成,规定业绩提成比例为招揽客户充值金额的1%,新招揽一个赌客奖励5元一个的人头费。并规定有排班制度、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公司实行分级管理,第一层级是股东钟毅、周顺、余某某,负责公司全面管理;第二层级是主管李某某(另处),负责员工招聘及培训、工资核算发放以及公司的日常管理;第三层级是业务推广组组长被告人宋某甲,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并负责日常管理;第四层级是业务推广员被告人蒋某某、刘某甲、关某某等人。周顺、李某某、宋某甲兼职推广员工作,推广员负责招揽赌客,为赌客上分下分。行政文员为证人江某某,负责排班、考勤和业绩统计工作。

**公司非法获利经营模式为“八方”、“幻音”、“百乐坊”三个赌博网站的客服,向周顺等被告人提供赌博网站的网址,以及购买游戏金币,为赌客上分下分的专用工作ID号,然后周顺等被告人再向赌客提供该赌博网站的网址,赌客进入网站注册成会员后,无法参赌(在网站万炮捕鱼、水果机、月光宝盒等游戏上押分赌博),需向周顺等被告人购买游戏金币,由周顺等被告人为其在网站充值上分后才能开始赌博,后推广员通过回购赌客金币的方式为赌客下分,并通过上分时金币兑换率与下分时金币兑换率之间的差价抽头渔利。赌客上分为100元充值150万金币(10元起充),下分为165万金币兑换100元(100起兑)。

2019年3月初,被告人钟毅、杨某某、潘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经共同商议,于2019年7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广场**座**楼一租赁房,共同投资入股成立网络赌博工作室(该工作室于2019年8月份搬迁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广场**座**室借用**公司场地共同办公),采取和前述**公司相同的管理模式和作案方式,招揽赌客到“八方”、“幻音”、“百乐坊”三个赌博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在网站上充值进行赌博活动。为赌博平台与赌客进行赌博活动提供游戏币和人民币的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中,钟毅、杨某某、潘某某系股东,负责工作室全面管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系业务推广组组长,业务员有童某某(另处)、冉某某(另处)等人,负责招揽赌客,为赌客上分下分。经司法审计、电子勘验笔录等提取的数据查实,该工作室从2019年7月份至2019年12月5日被查获,涉案赌资达519952元,招揽赌客562人。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前述“潘贵东网络赌博工作室”担任业务推广组组长,兼职业务员,工作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15872.2元。

    2019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广场**座**室查获,并提取扣押被告人钟毅、潘某某等人作案使用的电脑主机10台、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48部、公司印章2个等物品若干。

    2019年12月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广场**座**室**公司,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协议书、公司规章制度、业绩统计表、工资统计表、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

2.江某某、廖某某、归某某、宋某乙、刘某乙、门某某、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毅、周顺、潘某某、杨某某、宋某甲、刘某甲、关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专项司法审计报告;

5.提取搜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系赌博工作室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具有从犯的法定应当从轻处罚情节和认罪认罚、悔罪、坦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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