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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强制猥亵案)_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区,住海南省三亚市********,中共党员**有限公司党务专员。因涉嫌强制猥亵罪,2020年7月22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9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有限公司组织全体党员开展党建活动。当天下午,袁某某以及杨某某(另案处理)、段某某等人参加党建活动结束后入住**民宿,19时许,全体人员在该民宿餐厅聚餐。22时许,聚餐结束后,被害人段某某因醉酒摔倒在民宿楼梯中,袁某某见状,便将段某某扶起准备送回房间休息。因袁某某没有段某某的房间房卡,便将段某某带至自己8502房间内的床上休息。在房内,袁某某见段某某醉酒不省人事,便亲吻段某某嘴巴并隔着衣服抚摸其胸部几下,后袁某某猛然意识清醒,速到房内厕所洗脸后走出房间。次日零时许,杨某某(另案处理)上楼寻找自己遗失的手机,发现袁某某站在房门口,便和袁某某一起将段某某扶出8502房间,送回段某某8503房内休息,后袁某某返回自己8503房内休息。

案发后,袁某某赔偿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五万元,并取得段某某的谅解;2020年7月22日,经五指山市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袁某某自动投案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五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陈艳艳  

                             检察官助理:曾  亿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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