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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强奸案)_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巨鹿县**镇**村**号,住巨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巨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孙国华,河北绍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8日至8月27日)。

巨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5日中午12点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开车将女朋友杜某某拉到巨鹿县文化中心广场南侧,停车后杜某某趁袁某某调试座椅时先后两次下车逃跑,都被袁某某拽回车内,在车内杜某某提出要和袁某某分手,袁某某将杜某某衣服撕坏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将杜某某送到其单位,在杜某某妈妈将手机送给杜某某后,袁某某要求查看杜某某手机并将手机抢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袁某某与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巨鹿县公安局提供的该案证据能够证明袁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发生性关系时杜某某是否为自愿,杜某某是否处于不能、不敢反抗的境地,是否违背杜某某意志发生性关系尚未查清,不能排除因事后态度变化而告发的合理怀疑,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综合全案,认定袁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提起公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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