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住齐齐哈尔市**区曙**村**组。因涉嫌犯有抢劫罪(预备),于2020年5月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抢劫罪(预备),于2020年7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30日,榆次分局接到上级指令称,有人在榆次区**小区策划抢劫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安某某因欠债数额巨大,所以萌发了结伙抢劫的想法,后安某某在百度贴吧上发帖找人做事,袁某某看见帖子后就添加了安某某的蝙蝠软件账号,并在蝙蝠软件上与安某某进行聊天。安某某纠集袁某某后,从网上购买了头套、点击棍、定位器、对讲机等作案工具,并安排袁某某坐车来到石家庄与其汇合。后安某某、袁某某转移到榆次区新兴文教城。安某某预谋抢劫事件被公安民警发现后,该局民警在太原市小店区恒大绿洲小区将安某某、袁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认定的袁某某涉嫌抢劫罪(预备)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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