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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1〕5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1年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12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移送的(2019)粤0607执恢****号,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袁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袁某某在招商银行长沙宁乡支行的62148372********账户在2016年1月3日至2017年6月21日止,该账户发生15307367元资金的流动。袁某某的上述账户在(2016)粤0607民初****号民事判决生效之前的一年内(即2016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该账户发生了近仟万元资金的流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6民终****号民事判决生效之前一年内(即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5日),该账户发生了3337250元资金的流动,但该账户自2016年9月15日起再没有发生资金的流动。被执行人袁某某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发生事故之时一审、二审判决时,其银行账户有巨额存款变动,足以证明其有巨额存款收入,其理应积极赔偿且有能力全部赔偿申请执行人,但其将资金转移且恶意回避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执行人袁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2020年7月9日以及2020年7月10日,被执行人袁某某家属分别代为赔偿20000元和24000元,到目前为止总计赔偿44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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