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80年11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801122361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经商,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现住阜南县**乡**村。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王某某(另案)二人承包阜南县**乡**村**队安置房工程。在工程施工期间,王某某、袁某某二人在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情况下拒不向农民工进行支付,并经阜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造成实际拖欠33名劳动者报酬共计人民币1125767元。案发后,其家属已替其全额偿还所欠农民工资。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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