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冠检一部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鸡西市鸡冠区**砖厂平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5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鸡西市鸡冠区**小区明知是被告人郑某某盗窃的钢管一根直径1米长10米(价值人民币35,100元)、一根直径0.4米长12米(价值人民币2,810元)、一根直径0.35米长11米(价值人民币2,180元),而与收购,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将收购来的钢管全部切割成块,并以人民币9,800元的价格售出。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收购钢管三根,涉案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0,090元。案发后,非法收入人民币10,000元被公安机关收缴。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鸡西市鸡冠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作案现场截图四张、被不起诉人通话记录清单、钢管购销合同、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证人汪某某、于某某、刘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丛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光盘八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并销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经审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真切悔过,且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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