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生于196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乡**村**组**号,无前科。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27日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对本案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8月27日侦查机关将本案退查重报。
华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袁某某受雇于孙明策经营的废旧收购点,明知是赃物而多次参与收购,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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