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刑不诉〔2024〕5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200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5*********,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9月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明知提供银行卡系上家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洗钱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1张(卡号62305910071400****)、招商银行卡1张(卡号621483263192****)给他人进行转账、洗钱。期间,袁某某直接参与操作转账。现查证,袁某某所提供的银行卡单向进账流水累计5138元,查实诈骗资金累计5138元,违法所得1268元(已退缴)。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对其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行政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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