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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071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住哈尔滨市**街。2019年3月26日因收购赃物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批准逮捕,同年4月18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袁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19年3月15日,肇东市正阳八道街北**手机专卖店被盗全新华为系列手机15部,价值5万余元。经工作,2019年3月25日肇东市公安局在哈市建国街北二市场将收购手机的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抓获。

袁某某租住在哈市建国公园附近一小区,在建国街北二市场摆摊卖菜,生活拮据。其见收售二手手机有利可图,闲暇时间便收售二手手机,通过转转优品平台售卖或卖与亲属获利。

2019 年03 月15 日上午,袁某某在北二市场卖菜时,一售卖性药吴性男子向其出售两部手机,一部华为(天音)mate20 Puo (6GB+128GB极光色,串码:861198042903542/861198042835827) , 一部华为mate 20Puo (8GB-128GB,串码:865593044704060/

865593044646485) 。袁某某见手机系新机,带有原机机盒,遂产生贪念,故意压低价格,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4000 元价格收购两部手机。

后袁某某在其租住小区楼下,一50 岁左右男子向其售卖一部华为畅享9PLUS(6GB+128GB,860726046852009860726046792

668) ,一部华为畅享MAX(4GB十128GB ,串码:8676840451070

37/867684045034686) ,袁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每部手机1000 元价格收购。袁某某将一部华为(天音)mate20Puc (6GB+128GB)在哈尔滨市商业大学附近以3000 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一部华为mate 20 Puo(8GB-3-128GB) 以4500 元的价格邮寄售卖到甘肃兰州;一部华为畅享MAX(4GB十128GB )以1300 元的价格卖至山东青岛亲属王某某处;一部华为畅享9PLUS (6GB十128GB)挂在转转优品平台以1500 元的价格售卖,尚未售出,袁某某共获利4000 余元。

经肇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袁某某收购的四部手机市场价为14896元。现已依法收缴三部手机并返还被害人,袁某某赔偿被害人1.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明知手机明显低于市场价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袁某某已将赃款1.5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又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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