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2000*******,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现住云南省**镇**办事处**小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底,袁某某明知夏某某(另案处理)处的一辆黑色宝雕牌BD350-A型两轮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向夏某某购买该摩托车。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摩托车价值5192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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