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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91**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苏省南京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号,住江苏省南京市****号楼**,因涉嫌诈骗罪,经山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山丹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注册成立南京富租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系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销售和租赁,且注册了支付宝账户3538******@qq.com。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声称使用公司的收款二维码,袁某某答应后,支付宝账号内转入他人犯罪所得3201元,后被告人吴某某让袁某某将3201元转至吴某某提供的张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5584********,但未告知袁某某钱款的来源。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客观上向吴某某提供了公司的支付宝账号,但其对吴某某使用支付宝账号的用途不明知,且未告知袁某某钱的来源,故其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起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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