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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村**号。2019年4月25日,因收购赃物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5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9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成志,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金月,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19时许,刘某某(已判决)伙同孙某某(已判决)在唐山市路北区山水佳苑小区地下室盗窃白酒,二人盗窃得手后联系陈某某(已判决)进行销赃。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明知陈某某来唐山收购他人盗窃的酒,仍驾车拉着陈某某从迁安市来到唐山市路北区境内。陈某某以162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刘某某、孙某某二人手中收购赃物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又开车拉着陈某某及收购的赃物从唐山市路北区返还迁安市。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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