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袁硕)(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无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某甲、胡永生,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15日将此案报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榆林市人民检察于同年2月2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分别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高某在承运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运期间,安排刘某某驾驶陕K****9货车悬挂真实牌照及晋H****X的假牌照、李某某驾驶陕K****7货车悬挂真实牌照及晋M****9的假牌照两次重车过磅及空车过磅,让该公司以为收到了两车货,实际只有一车货在陕西有色仓库卸货。晋H****X货车司机刘某乙,晋M****6货车司机刘某甲将氧化铝从柳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孝义市兴安某某有限公司拉出来后,在高某和崔某某的安排下将氧化铝卖给了郭某、顼某某和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每吨2560元的价格(不含税,税价为420元)从崔红小处购买了12车共计360吨氧化铝,总价值1104432元,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每吨氧化铝为3067.88元。

本院认为,袁某某虽然客观上购买了犯罪所得,但现有证据均证明其并不知道所购买的氧化铝是赃物,其购买价格与市场价相差无几,不能判断其应当知道是赃物,故袁某某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