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洪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21973********,湖南双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路**号,现住洪江区**宿舍**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怀化市洪江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洪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凌晨12时许,向某甲(无户籍,15周岁)盗窃了被害人向某乙的一台白色豪爵女士摩托车,将摩托车推行至中山路小学门口附近时,向某甲找到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让其帮忙藏匿该摩托车。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明知该摩托车系向某甲盗窃所得,仍帮助向某甲将该摩托车藏匿于其位于洪江区青竹园店面门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次日,公安机关将依法追回的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向某乙。2020年2月12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物证照片:湘******号白色豪爵牌女士摩托车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向某乙的陈述;
4.证人聂某某、向某甲、刘某某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退赃,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铁链一条、U型地锁一把系作案工具,均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江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_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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