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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52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合肥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幢**单元**室。因本次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宁某某系同事关系。2019年8月20日凌晨,袁某某与宁某某等人聚餐酒后在合肥市庐阳区市府广场方糖KTV唱歌,该一行人准备离开时,袁某某与宁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两人在推搡中倒地,并发生互殴,期间,袁某某用拳头打伤宁某某的脸部及上身,用嘴咬伤宁某某的手指,后两人被在场的其他人拉开,袁某某被劝说先行离开,宁某某报警。

2020年2月2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宁某某因外伤致左侧颧弓骨折、右侧肋骨4处骨折、一枚牙齿松动III°后拔除、左手拇指遗留瘢痕长度达1.5cm,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袁某某为I型肩锁关节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3月30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3月3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逍遥津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袁某某主动到案。

2020年3月31日,袁某某赔偿宁某某损失,宁某某对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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