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苍山县人,住山东省苍山县**镇**庄**村**号,务工。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2月17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3月17日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1日17时许,袁某某、刘某某在罗庄区**庄街道,美华新村小区,西区五号楼最西侧,叶某某的车库内以及门口处,因琐事采用拳打脚踢,凳子砸等手段,分别对高某某殴打,导致高某某右侧肩胛骨关节盂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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