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7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镇**广场**酒吧门口因代驾问题与受害人喻某某发生纠纷,后对喻某某进行殴打,致喻某某受伤。2020年1月16日,经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喻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