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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贺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乡**村**队**号,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村。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2日被贺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罚款三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经贺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充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在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凤凰华府C区2号楼4楼,因工作原因发生口角并撕打起来,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某某某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某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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