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受害人朱某某在安吉县**镇**村**路福利彩票店内因买彩票问题产生纠纷。后朱某某欲拿凳子对袁某某进行殴打,被旁人拦下,后二人发生扭打,袁某某先将朱某某按压在彩票店的木柜上,被旁人劝开后,朱某某又将袁某某腿抱住,袁某某将其放倒在地上,并脚踢朱某某腿部及背部,造成朱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朱某某十一万一千元人民币,并已履行到位,取得受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从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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