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性别: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1********,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在江口县双江街道象狮大道唱响KTV一楼进出电梯发生口角,随后李某某(系袁某某的亲属)赶到现场后,袁某某、李某某共同对姚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姚某某左前臂受伤和左足第4跖骨骨折,经铜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某的左前臂软组织损伤、左足第4跖骨骨折的伤情分别为轻微伤、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