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1〕10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镇**村**组**号,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宝安区**街道**工业园对面的“**川菜馆”吃饭时,被害人唐某某因醉酒来到袁某某饭桌前大声说话并要求对方喝酒,后饭馆老板娘出来劝说,遭唐某某拉扯,袁某某见状上前阻拦唐某某,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袁某某在拉唐某某到饭店门口栏杆的过程中,将被害人唐某某推到在地,致被害人唐某某左耳朵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的唐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0月28日22时许,袁某某投案自首。2020年10月31日,袁某某赔偿被害人唐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31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袁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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