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刑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第**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冷水江市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3期工程做事时,听到工地楼房二楼其亲戚曾某某与人因摆放地板砖的问题发生争吵。袁某某来到了二楼后与对方进行争辩,随后与被害人康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双方产生肢体冲突,两人在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双方摔倒在地,袁某某就用嘴咬住康某某的下嘴唇,并将康某某下嘴唇的一块肉咬下。经冷水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康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毛易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愿意认罪认罚。
2020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康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康某某12.5万元,取得康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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