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3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9日补查重报。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10日凌晨0时许,同案人王某甲及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看到邻居杨某某家有人打牌便到杨某某家敲门。因王某甲、袁某某半夜三更敲门,杨某某打开门后便骂了王某甲、袁某某一句。袁某某被骂后便用拳头朝杨某某的额头打了一拳,杨某某被打后便抓住袁某某,随后袁某某进入杨某某的家里与杨某某扭打在一起,王某甲见状也进入杨某某家里殴打杨某某、杨某某妻子袁某甲见杨某某被王某甲、袁某某殴打,便帮杨某某用拖鞋殴打袁某某,王某甲见状冲上去对袁某甲进行殴打。在杨某某家打牌的曾某某看到后便抱住王某甲不让他继续打人,王某甲在挣扎的过程中对曾某某进行殴打。随后杨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进入杨某某家将双方拉开,将王某甲、袁某某拉回了家中。袁某某被拉回家后便被其妻子关在家中没再出来。
王某甲回家后,袁某甲因无故被打不服气便到王某甲家讨要说法,当袁某甲坐在王某甲家堂屋凳子上时,王某甲见状过来一脚将袁某甲踢倒在地,导致袁某甲从凳子上摔落地上。这时,袁某甲的儿子杨某甲接到电话开车回来,因看到母亲坐在地上一时慌张未踩刹车,车子直接撞到自家屋前的石头才停下来。随后杨某甲从车子上下来走到王某甲家门口质问王某甲为何要殴打他母亲,王某甲见状又冲上来殴打杨某甲,杨某甲见状上来帮王某甲的忙殴打杨某甲,王某甲和杨某甲扭打了一会儿,杨某甲脚受伤摔倒到路边地上,王某甲见杨某甲受伤才停手。这时高沙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出警,袁某甲向派出所民警叙述案情要求派出所民警依法处置王某甲等人,王某甲见状当着民警的面冲上去又踢了袁某甲一脚。这时,闻讯赶来的杨某乙、杨某丙见王某甲当着民警的面打人,杨某丙边上去抱住王某甲不让他继续打人,王某甲被抱住后朝杨某丙脸上咬了一口,将他咬伤。杨某乙见王某甲打人出于气愤拿起一根钢管上去殴打王某甲,但被王某甲躲闪掉,打在王某乙身上致王某乙受伤。经伤情鉴定,杨某某、曾某某构成轻微伤,袁某甲、杨某甲、杨某丙构成轻伤;王某乙未做伤情鉴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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