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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白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12时许,彭某某从其居住的**小区**号楼**单元**室,跟随其小孩至袁某某(系彭某某妻子)居住的同栋楼**单元**室,两人因感情纠葛,彭某某先动手欧打了袁某某,后二人相互厮打,期间,袁某某骑到彭某某身上用膝盖顶压彭某某左侧胸下部,致彭某某左侧第3-5肋骨骨折,经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彭某某的伤情为胸壁挫伤,左侧肋骨骨折。2020年7月21日,经白银市白银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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