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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5********,仡佬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院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23时许,米某某发现被害人景某某在贵州省石阡县**镇**村**组一工地实施盗窃,米某某追上景某某后踢了景某某背部一脚。随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赶到现场后朝景某某背部、胸部踢了几脚,将景某某踢倒在地上,并用膝盖磕景某某后背。米某某打电话向石阡县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后,又上前踢了景某某背部几脚。后吴某某赶到现场,往景某某背部踢了一脚。后景某某被送往石阡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石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景某某胸部双侧多条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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