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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村民组。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在安吉县**镇**小区外马路上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搓打,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采用抓扯头发的方式将罗某某甩倒在地,并用脚踢罗某某腿部,致罗某某左腿膝盖等部位受伤。经鉴定,罗某某受外伤致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向被害人罗某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病历资料、谅解书、收条、体表伤情记录表、抓获经过、治安调解协议书、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

3、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

5、现场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罗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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