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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9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镇**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房。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兰山区**街道**村其租住的民房内劝说被害人刘某某信佛,因刘某某家中有事欲开门离开时被袁某某拉拽,致使刘某某摔倒后硌在地上放置的啤酒瓶上,导致左侧第7、8、9、10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袁某某带被害人到医院检查,并主动探望,和被害人达成分期赔偿协议。结合事发环境和袁某某的辩解,袁某某当时的主观方面应为过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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