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垫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垫江县**精品建材市场原保安队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5月10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黄伟,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6日下午,垫江县**甲燃气公司员工与垫江县**乙燃气公司员工因天然气安装权问题在垫江县**街道**安置点发生纠纷、抓扯,垫江县经信委要求双方暂停施工。当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接张某某电话后,带领保安陈某甲、黄某某、余某某等人乘坐陈某乙开的车到**安置点。当日22时许,**甲燃气公司施工队在**安置点强行施工,**乙燃气公司员工郑某某、王某某出面阻止,袁某某等人对郑某某进行两次殴打。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7年5月10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袁某某主动到桂阳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0日,袁某某赔偿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29000元,郑某某对袁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黄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垫公鉴(临床)[2017]0048-1号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袁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袁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袁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