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9********,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律师,住安徽省霍邱**区**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霍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6月26日17时许,被害人潘某某的妻子程某某在袁某甲承包的山场山脚下放羊,因有羊上山,袁某甲驱赶羊,程某某与袁某甲发生争吵,潘某某赶到现场与袁某甲。程某某和其儿子将羊赶下山。袁某甲电话联系其儿子袁某某,袁某某骑车赶到现场时,袁某甲和潘某某正在发生厮打,潘某某用石子打中袁某甲大腿内侧,袁某甲用铁锹拍潘某某,潘某某拽着袁某甲的铁锹,袁某某用拳头殴打潘某某。袁某甲、袁某某和潘某某厮打在一起,三人厮打倒地。袁某甲扶铁锹休息时,袁某某从袁某甲手中拿过铁锹拍打潘某某,潘某某受伤。2011年7月18日,潘某某右手伤情被鉴定为轻伤,2019年8月2日霍邱县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说明,按照最新伤情鉴定标准潘某某右手损伤程度系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证明上述事实未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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