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男,194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68********,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在颍上县**镇**村,被不起诉人袁某甲与其儿子袁某乙(已起诉)与被害人袁某丙、袁某丁父子因土地产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期间,袁某甲使用铁锨击打袁某丙头部,致其头部流血受伤,袁某乙先后使用铁锨、抓勾将袁某丁胳膊及头部打伤。经颍上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丁左前臂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袁某丙额部、左小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李莎某某、袁某戊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时年龄为7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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