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泰安市星星点灯**本美术学校校长,群众,山东省宁阳县人,住泰安市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3时许,在泰安市泰山区**街淘你欢购物广场门口,被不起诉人袁某甲、袁某乙因琐事与被害人汪某某互相厮打,致汪某某左手及左眼受伤。经法医鉴定,汪某某左手之伤构成轻伤二级、左眼之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1月15日,袁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10月21日,袁某甲对汪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汪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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