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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0******,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街道办事处*大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穆宝琴,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4日8时许,南郑区**街道办事处***村*组村民张某某家修建围墙时,邻居邓某某认为张某某家围墙修好后影响其责任田采光,邓某某夫妇阻止张某某修建围墙并与张某某撕扯,后邓某某侄子袁某某与张某某发生争执、撕打。致张某某右侧2-6肋及胸骨体骨骨折。2020年3月24日经陕西省南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外伤致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的身体损伤系袁某某所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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