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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刑二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资兴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0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现住地均在资兴市**街道**路**路**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7日被资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4日本院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资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21日晚,受害人陈某甲因其所在车间聚餐喝醉了酒。21时14分许,将自己宿舍**房间被子、席梦思等物品扔出屋外,其弟陈某乙及其妻闻讯后赶来将陈某甲所扔物品收拾好后离开。22时25分许,陈某甲踢开代某某房门,而后又踢开龙某某房门,扔宿舍内的物品并殴打代某某、龙某某。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听到龙某某的叫喊声后,起床走到龙某某房前推开门,看见陈某甲在公寓**室打了代某某,袁某某进门想去扯架,刚进**室就被陈某甲一拳打在头部,袁某某则用拳头回打陈某甲头部,导致陈某甲倒地,陈某甲倒地后拉着袁某某的小腿,袁某某则将陈某甲拖至走廊,在走廊上陈某甲站起来又打了袁某某头部一下,后袁某某又打了陈某甲的头部,导致陈某甲倒地;过了一会陈某甲再次站起来。之后数分钟内两人在龙某某至袁某某所住的宿舍之间多次拉扯争执,袁某某数次将陈某甲推至龙某某宿舍门口并后退至其宿舍门口,期间陈某甲二次打了袁某某,袁某某则又回击二次。22时37分许,正散步经过公寓的蔡某某,走到公寓内的空坪中间位置,喝醉酒的陈某甲在楼梯走廊出口处又挥拳打代某某头部一下后,转身又去打一名戴眼镜的人,被对方抓住双手推开后,从旗杆下步行十五步走到蔡某某面前,把看热闹的蔡某某打了一耳光之后,蔡某某将陈某甲拉倒后,并朝陈某甲踢了一脚(监控视频只摄到上半身)。后陈某甲站起来,又打了蔡某某一耳光,蔡某某则用力打了陈某甲头部三拳(脸部左侧两拳,右侧一拳),陈某甲则仰面倒地,再未起来。后送至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医生检查结果为:陈某甲因头部右侧颞骨、枕骨骨折、颅内出血。后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某甲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经审查,本院认为资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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